新版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施行
2017年5月1日,住房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实施,与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很好地作了衔接,贯彻了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,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。
《办法》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可不招标的五种情形,如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;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;建设单位依法能自行设计的;建筑工程项目的改扩建或技术改造,需由原设计单位设计,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的。
对于招标标的,《办法》明确,可以招标设计方案或设计团队,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。在招标中,七种情形应否决供应商的投标,如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。
针对重大特殊建筑工程设计项目,《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和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。
最后,《办法》特别指出,招标人、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,应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给付使用费。(来源:政府采购网)